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9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得意典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得意典藏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肆拾叁萬柒仟玖佰壹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萬肆仟陸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叁仟陸佰伍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陳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