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01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欣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陞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零肆拾玖萬壹仟柒佰柒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萬陸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伍萬伍仟肆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韓金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