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83號上 訴 人 慶哲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即林慶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玖拾玖萬肆仟伍佰肆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叁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陳映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