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83號 上 訴 人 慶哲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即林慶裕) 被上訴人 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7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8 月3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8 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映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