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金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金字第10號原 告 甲○○ 兼訴訟代理 乙○○ 人 被 告 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吳紀群 俞青松 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律師 徐慧芬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黃雪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7 月17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