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1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138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乙○○ 、27 代 理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永新發企業有限公司、張世源即立勤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住於臺北市松山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陳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