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23號上訴人 怡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號5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號4樓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零柒佰玖拾玖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捌佰玖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