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164號上列聲請人因聲報寶輝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寶輝實業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五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6年7 月5 日就任寶輝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後,因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尚未經主管機關核定,致無法於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請求展延清算完結期限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蔡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