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8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867號聲 請 人 和平整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葉銘功律師 非訟代理人 陳君慧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8 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博御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6,500,000 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8 月30日起至124 年8 月29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4年8 月31日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博御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積欠聲請人6,500,000 元之貨款,並簽發到期日為96年6 月14日,金額為6,500,000 元之本票乙紙交付聲請人為執。詎上開票款已屆清償期,經聲請人屆期提示竟不獲兌現,相對人尚欠6,500,000 元迄未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林豐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