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消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07 日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消字第3號原 告 甲○○ 被 告 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0條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苗栗縣、被告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中山區,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自應由各該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方法院即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或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