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4362號聲 請 人 聖記銀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付款地在台北市萬華區,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簡易庭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莊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