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538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和平整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第三人博御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御公司)與相對人間91年12月18日所簽軟體買賣契約之保證人,因相對人無法履約,業由博御公司對其聲請支付命令,故相對人對聲請人亦無債權可言,爰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6年度執字第30867 號執行程序云云。 二、經查,相對人係以96年度拍字第867 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惟依抵押權設定資料,並無法認定相對人所行使者與聲請人所提出買賣契約係屬同一之債權,又聲請人提出91年12月18日之軟體買賣合約書,亦無聲請人擔任保證人之記載,已難認聲請人之主張為可採。再者,博御公司對相對人聲請之支付命令,亦無涉及前揭抵押權之記載,且其亦非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之異議之訴,尚難認已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停止執行之要件。應認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