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50號聲 請 人 建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玖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0年度訴字第485 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36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再抗字第21號及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27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就裁判費部分,其中減縮聲明部分應由原告負擔,剩餘部分除確定部分由相對人負擔7/10,聲請人負擔3/10外,其餘第一審訴訟費用與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2/3,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一審反訴及第二審抗 告、再抗告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9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許秋莉 附表 96年度聲字第450號 ┌──┬────────┬────────┬─────┐│審級│ 項 目 │ 金 額 (新臺幣)│ 備 註 │├──┼────────┼────────┼─────┤│ │裁判費 │本訴 17,052 元 │①本訴17,0││ │ │(減縮聲明部分為│ 52元由聲││ │ │ 3,274元;剩餘 │ 請人墊付││ │ │部分為13,778元)│ ;反訴7,││ │ │ │ 095元由 ││ │ │反訴 7,095 元 │ 相對人墊││ │ │ │ 付。 ││ │ │ │②本訴減縮││ │ │ │ 部分由聲││ │ │ │ 請人負擔││ │ │ │ ,剩餘部││ │ │ │ 分除確定││ │ │ │ 部分由聲││ │ │ │ 請人負擔││ │ │ │ 3/10,相││ │ │ │ 對人負擔││ │ │ │ 7/10 外 ││ │ │ │ ,其餘由││ │ │ │ 相對人負││ │ │ │ 擔2/ 3 ││ │ │ │ ,聲請人││ │ │ │ 負擔1/3 ││ │ │ │ 。 ││ │ │ │③反訴由相││ │ │ │ 對人負擔││ │ │ │ 。 ││ 一 ├────────┼────────┼─────┤│ │送達郵費 │ 880 元 │①聲請人墊││ │ │ │ 付。 ││ │ │ │②不含已退││ │ │ │ 郵費140 ││ │ │ │ 元。 ││ │ │ │③本訴除確││ │ │ │ 定部分由││ │ │ │ 聲請人負││ │ │ │ 擔3/10,││ │ │ │ 相對人負││ │ │ │ 擔7/10外││ │ │ │ ,其餘由││ │ │ │ 相對人負││ │ │ │ 擔2/ 3,││ │ │ │ 聲請人負││ │ │ │ 擔1/3。 ││ ├────────┼────────┼─────┤│ │鑑定費 │51,000 元 │①聲請人墊││ │ │ │ 付。 ││ │ │ │②本訴除確││ │ │ │ 定部分由││ │ │ │ 聲請人負││ │ │ │ 擔3/10,││ │ │ │ 相對人負││ │ │ │ 擔7/10外││ │ │ │ ,其餘由││ │ │ │ 相對人負││ │ │ │ 擔2/ 3,││ │ │ │ 聲請人負││ │ │ │ 擔1/3。 ││ ├────────┼────────┼─────┤│ │民事旅費 │ 1,060 元 │①聲請人墊││ │ │ │ 付。 ││ │ │ │②本訴除確││ │ │ │ 定部分由││ │ │ │ 聲請人負││ │ │ │ 擔3/10,││ │ │ │ 相對人負││ │ │ │ 擔7/10外││ │ │ │ ,其餘由││ │ │ │ 相對人負││ │ │ │ 擔2/ 3,││ │ │ │ 聲請人負││ │ │ │ 擔1/3。 │├──┼────────┼────────┼─────┤│ │裁判費 │抗告 1,000 元 │①相對人墊││ │ │(95抗36) │ 付。 ││ │ │ │②由相對人││ │ │ │ 負擔。 ││ │ ├────────┼─────┤│二 │ │再抗告 1,000 元 │①相對人墊││ │ │(95再抗21) │ 付。 ││ │ │ │②由相對人││ │ │ │ 負擔。 ││ │ ├────────┼─────┤│ │ │上訴 15,855 元 │①相對人墊││ │ │(95上易27) │ 付。 ││ │ │ │②由相對人││ │ │ │ 負擔2/3 ││ │ │ │ ,餘由聲││ │ │ │ 請人負擔││ │ │ │ 。 │├──┴────────┴────────┴─────┤│相對人應負擔 42,07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說明:(元以下四捨五入) ││①第一審裁判費就聲明減縮部分應由聲請人負擔: ││ 3,274元 ││②第一審確定部分訴訟費用: ││ 66,718 ×410,589/1,377,810=19,882 │ │ 相對人應負擔: ││ 19,882 ×7/10=13,917 │ │③其餘第一審訴訟費用: ││ (66,718-19,882)=46,836 ││ 相對人應負擔: ││ 46,836 ×2/3=31,224 │ │④第二審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之訴訟費用: ││ 15,855 ×1/3=5,285 │ │⑤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 13,917+31,224-5,285=39,8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