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0號原 告 台灣視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生弘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玖萬叁仟零叁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阮弘毅 附表:(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美金30,073.5元×32.525(96年2 月1 日匯率)=新臺幣 981 978,141元 ㈡978,141 元+14,890元=993,031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