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高銀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67號再 審原 告 高銀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良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因給付貨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2 日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123 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壹佰壹拾捌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63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