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92號原 告 立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訴訟代理人 劉立恩律師 被 告 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劉秋絹律師 邱靖貽律師 被 告 力晶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複代理人 黃雪鳳律師 被 告 壬○○ 辛○○ 丙○○ 乙○○ 癸○○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梁懷信律師 林文鵬律師 被 告 卯○○ 丁○○ 戊○○ 己○○ 甲○○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 林俊宏律師 被 告 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零伍萬捌仟捌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伍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