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資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24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戲谷分公司間回復資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