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29號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雖屬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12 條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 萬6,00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