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58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柒拾伍萬零柒佰貳拾玖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貳佰貳拾肆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柒仟貳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附表(計算式): 一、港幣88萬元,依96年10月25日之匯率(每1 港元兌新臺幣 4.1932元 ),折算新臺幣為3,690,016元。 二、人民幣13,600元,依每一元人民幣兌新臺幣4.4642元之匯率,折算新臺幣為60,7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鄒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