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90號原 告 東方文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楊珮君律師 被 告 山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零伍萬陸仟柒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小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