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83號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捌拾伍萬伍仟捌佰捌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貳佰壹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捌仟貳佰壹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