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25號原 告 僑展不動產物業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淑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律師 被 告 倫飛電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蔡良靜律師 複代理人 洪菁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事實尚待查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