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97號上 訴 人 嘉甫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7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零伍佰零伍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叁萬玖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小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