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16號上 訴 人 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偉欽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貳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