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14號聲 請 人 博而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阮弘毅 ┌──────────────────────────────────────────────────────────────────┐ │本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90號│ ├─┬─────────┬─────────┬───────────┬───────────┬────────┬────────┬──┤ │編│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新台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 │1│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東│ │95年12月7日 │未載 │245,000元 │ENR0000000 │ │ │ │內湖分行曾一澐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