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27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277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賜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貳仟零壹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莊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