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9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943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新鼎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設於臺北市大安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莊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