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07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071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莊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