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520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第284 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該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依上開規定,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陳雪麗 ┌──────────────────────────────────────────────────┐ │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97年度催字第520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 │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77-NB-000000-0 │普通股 │1 │10 │ │ ├─┼───────────────┼──────────────┼────┼───┼────┼───┤ │2 │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77-NB-000000-0 │普通股 │1 │10 │ │ ├─┼───────────────┼──────────────┼────┼───┼────┼───┤ │3 │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77-NB-000000-0 │普通股 │1 │10 │ │ ├─┼───────────────┼──────────────┼────┼───┼────┼───┤ │4 │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77-NB-000000-0 │普通股 │1 │10 │ │ ├─┼───────────────┼──────────────┼────┼───┼────┼───┤ │5 │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77-NB-000000-0 │普通股 │1 │1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