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7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717號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民事庭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馬正峰 ┌────────────────────────────────────────────────────────┐ │本票附表: 97年度催字第717號│ ├─┬─────────┬───────────┬───────────┬────────┬────────┬──┤ │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新台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 │昶盛有限公司、 │95年7月3日 │96年5月4日 │3,000,000元 │ 未載 │ │ │ │陳學樟、洪美玲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