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數位通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生 訴訟代理人 姜志俊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仲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2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柒仟貳佰玖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壹元,反訴部分為新臺幣柒仟貳佰伍拾貳萬捌仟玖佰壹拾伍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拾捌萬零伍佰肆拾肆元、新臺幣玖拾柒萬伍仟叁佰玖拾陸元,總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伍仟玖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張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