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0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1047號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振庭實業有限公司 樓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修正前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11月3 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240 萬元,約定清償期為97年10月16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債權額240 萬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林宗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