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1號原 告 銳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怡卿律師 張宏任律師 吳尚昆律師 複 代理人 洪榮彬律師 被 告 研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周志賢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九十七年度智字第一號損害賠償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係關於專利權之爭訟,本院認有委請智慧財產法院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業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以民國98年6 月25日智院真98技協37字第0980002876號函指派周志賢技術審查官協助,爰裁定由周志賢技術審查官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所定職務。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