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3號 原 告 立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 律師 陳博建 律師 黃鈺媖 律師 被 告 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訴訟代理人 趙文銘 律師 邱靖貽 律師 江東原 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育丞 律師 被 告 力晶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 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雪鳳 律師 被 告 壬○○ 辛○○ 丙○○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梁懷信 律師 林文鵬 律師 複 代理 人 許永昌 律師 被 告 丁○○ 戊○○ 己○○ 甲○○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乙○○○○○○○於本院九十七年度智字第三號損害賠償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審查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乙○○○○○○○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6 日智院真98技協47字第0980004318號函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