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法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法字第39號聲 請 人 甲○○即財團法人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代表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之代表人,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於民國85年11月25日以北市勞三字第27787 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85年11月28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23冊、第4頁第452號)。因原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提請89年6 月14日董事會會議、92年1 月21日董事會會議、92年7 月10日董事會會議、96年9 月19日第5 屆第1 次董事會會議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報請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以97年7 月10日北市勞一字第09734427600 號函備查在案,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章程如附表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揆之首揭規定,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