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491號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 項規定自明。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同條例第45條第1 項、第16條所明定。 二、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負債總金額約44萬4,000 元,但無財產,現每月收入約2 萬5,000 元,債務人除須維持自身生活外,尚須與前配偶共同扶養一女,每月扶養費1 萬元,債務人實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又伊於民國97年間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金融機構(下稱中信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然因債務人要求折讓債權金額未為金融機構所接受,致與中信銀行前置協商不成立。又伊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故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正本(見本院卷第9 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正本(見本院卷第42頁至44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見本院卷第20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5及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見本院卷第18頁至19頁)、天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服務證明書正本(見本院卷第24頁)、勞工保險卡影本(見本院卷第25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見本院卷第90頁至91頁)、債務人98年7 月至9 月薪資明細(見本院卷第92頁至97頁)、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見本院卷第17頁)、債務人所有郵局及金融機構存簿封面暨內頁影本(見本院卷第65頁至70頁)等為證,堪認債務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此外,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書 記 官 周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