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534號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目前薪資中每月代扣之健保費是否包含其配偶阮紅翠及其子李博彥之健保費?並說明阮紅翠及李博彥每月繳交之健保費若干? ⒉債務人自陳阮紅翠因需照顧幼子無法外出工作,惟李博彥現年七歲,即便阮紅翠無法外出工作仍可找尋家庭代工以分攤家計,說明阮紅翠有何無法維持生活而需債務人扶養之理由。 ⒊說明債務人賣出皇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所得金額若干?使用流向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