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609號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於民國95年9 月自榕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離職之原因。如係非自願離職,請說明是否領取失業給付?並提出離職證明書及相關文件。 ⒉說明債務人於何時自聯代工程有限公司離職?離職原因為何?如係非自願離職,是否領取失業給付?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⒊說明債務人目前工作內容、薪資結構(如本薪、獎金、紅利等),並提出債務人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⒋說明債務人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所得總額,何以自新臺幣(下同)1,340,000 元,更正為140,000 元。 ⒌提出債務人每月支出房屋租金5,000 元之證明文件及最新租賃契約。 ⒍說明債務人與共同居住之人如何分攤每月共同生活必要支出(如水、電、瓦斯、租金、管理費等)。如未分攤,請說明其原因。 ⒎說明每月交通費1,500 元之計算明細(包括住所地與工作地點之距離、主要交通工具。如係搭乘公車或捷運,請說明起迄站名及單程票價)。如有汽、機車行照,請一併提出該影本。 ⒏提出每月勞保、健保費500元之繳納證明。 ⒐債務人居住於臺北縣汐止市,而所陳每月必要生活支出高達16,359 元 ,遠高於內政部主計處公布98年臺北縣人民最低生活費10,792元,請說明其原因及其必要性。 ⒑依債務人之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其每月平均收入約124,970 元,扣除債務人所陳每月必要生活支出 16,3 59 元及協商金額22,844元後,尚餘85,767元,則債務人應有相當積蓄足以履行協商條件,請具體說明債務人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而毀諾。 ⒒提出債務人自95年8 月迄今,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