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640號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甲○○ 號3樓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四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 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書 記 官 陳鳳嬌 附表: (一)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若有,應陳報該法院、案號及進行狀況。 (二)何年何月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 (三)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 (四)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聲請前2 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五)債務人應詳實陳明聲請前兩年內收入數額(即自95年9月 至97年9月):薪資明細表、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 離婚贍養費等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且應陳明債務人現職工作為新打鹿岸有限公司之工作內容為何及如何計薪。並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薪資證明(如:在職證明、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雇主聯絡方式及地址。 (六)聲請前一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行照、聲請前一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七)債務人每日三餐記帳表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起算三十日。(八)最新租賃契約影本,並釋明所租賃房屋坪數範圍供何人居住,若有其他居住人,其工作及收入狀況,及債務人每月實際租金支出數額。 (九)與黃家泰之離婚協議書。 (十)應受扶養親屬(即林舶鈞、林恩琦)最近1 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釋明其他扶養義務人(即黃家泰)之工作及收入狀況與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債務人與應受扶養親屬(即林舶鈞、林恩琦)95、96年合併申報所得稅資料清單。若未合併申報,則無庸提出。 (十一)若裁定更生開始,則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應含清償金額、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