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835號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並為補充陳述,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5 項、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同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另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亦著有規定。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並為補充陳述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1.據債務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債務人於民國97年12月底重新投保,投保單位為「湘鄉食品有限公司」,釋明債務人是否於失業後找到工作?若有,應提出債務人之收入證明文件:①自98年起迄今之在職證明②勞保卡③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④薪資單明細或薪資轉帳資料,並說明債務人現職工作所從事之內容及收入狀況為何。 2.債務人自陳每月須支出房租8,000 元,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為證,但契約書上出租人之戶籍與債務人(即承租人)之戶籍係為同一地址,說明其原因為何?債務人與出租人究有何關係?一併附上租賃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此資料任何人皆可申請),並說明所租賃房屋坪數、供何人居住及如何分擔租金。 3.債務人於積欠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每月支出租金8,000 元、水電瓦斯費2,000 元、交通費2,000 元、藥品費1,200 元,管理費700 元,合計13,900元,已超過內政部主計處公佈98年度台北縣最低生活費10,792元 (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保險等費用)。 債務人似未節省支出,有不當浪費之情;陳明若裁定更生開始,是否同意節省支出至最低生活費標準,盡最大能力還款?提出債務人之具體更生方案(應含每月清償金額、清償比例、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到院。 4.提出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上所載地號為基隆市○○區○段0000-0000 號之土地登記謄本,並說明債務人無變價該筆土地以清償債務之可能性。 5.債務人提供之離職證明書載明伊於97年4 月30日離職,惟債務人於97年2 月即毀諾,說明伊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至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而毀諾。 6.說明債務人有無與債權銀行再行協商,成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