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870號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5 項、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定有明文。次按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聲請,亦為同條例第46條第3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依同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之必要,爰定期命提出,如逾期未補正或拒絕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群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1.請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民國95年11月起迄今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2.98年3 月23日命債務人提出自文到之日後始申請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甲○○保管劃撥帳戶相關資料與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之集保戶異動及餘額資料明細表,惟債務人僅提出證券存摺封面影本到院,債務人應重行提出95年11月迄今自股票市場交易所得金額明細、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相關資料,並說明資金流向。 3.債務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載明95年9 月1 日至96年1 月31日任職於上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7年2 月1 日至同年9 月31日任職於研華股份有限公司,然依債務人98年 4月16日所提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所示,債務人顯有隱匿工作收入之情形。債務人應重行提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所有收入明細,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務人自95年11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自95年11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若無薪資轉帳證明,亦請提出適當證明文件。 4.債務人98年4 月16日陳報稱目前與配偶分居,債務人應釋明其配偶邱達鎮目前居住地址、自何時起與債務人分居及目前工作收入狀況,並提出邱達鎮96年度及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5.請提出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陳明和、陳黃柳枝95年度及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釋明陳明和、陳黃柳枝是否有領取任何津貼或其他補助(如老人年金、退休金、殘障津貼及保險金等)。若有領取,請說明其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到院。 6.債務人之長女邱宜靜已年滿18歲,次女邱詩婷已年滿15歲,於成年後即有謀生能力,而不應受債務人扶養。其等二人於債務人積欠高額債務,致其每月收入無法清償債務之情形下,更應於課餘時間賺取薪資,以分擔家計。債務人應表明若經開始更生,是否同意免除負擔邱宜靜、邱詩婷成年後之生活費。 7.倘日後開始更生程序,更生方案還款來源為何?又每月可償還之數額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