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921號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5 項、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書 記 官 朱亮彰 附表: 1、債務人97年9月迄今之薪資單影本。 2、債務人配偶許長榮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其於民國96年6月遭資遣之證明文件,是否領有資遣費、失業給付及金額。 3、說明許長榮於96年6 月遭實盈股份有限公司資遣,仍受有薪 資總額高達63萬4553元之原因,並提出其95年12月至失業之 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 4、說明許長榮自96年6 月失業後,是否全無任何工作收入。其 每年受有長輝工程行租金之原因,並提出臺北縣汐止市○○ 路230 巷3 號1 樓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其於96年受有台 北富邦銀行利息收入1868元之原因。 6、提出債務人所居住房屋97年度全年水、電、瓦斯費繳費明細 或購買收據(向繳費或購買單位申請)。 7、提出債務人搭乘公司車上下班繳納每月900 元之證明。 8、提出適當單據,說明每月雜支費用須2000元及其必要性。 9、債務人長子許發奎目前工作內容及收入狀況,並提出其97年1月迄今之收入證明。 10、債務人次子許發鵬服役之每月收入金額,是否與債務人同住。 11、提出適當證明文件,說明除全戶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外,債務人尚須給付應受扶養人許發琦、許長榮扶養費7000元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