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凃秀蕊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情形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提出債務人之代理人民國97年7 月7 日大秀字第975226號函送達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之收件回執。 ⒉說明建興大旅社(統一編號:00000000)目前營業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