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53號債 務 人 林宸誌(原名:林洲 國民 代 理 人 劉韋廷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林宸誌(原名:林洲位)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件: ⒈提出債務人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⒉提出債務人97年5 月自陸耀貿易有限公司及6 月自沛羽國際運通有限公司離職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離職後是否領有失業補助?若為自願性離職亦應釋明離職原因。 ⒊說明債務人目前工作狀況為何?薪資若干?並提出98年1 月迄今之薪資轉帳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薪資單影本、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⒋提出債務人全球人壽保險之保單質借契約書,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該商業保險目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若干? ⒌說明債務人每月油資若干?並提出計算明細(如工作地點至住家距離、每月工作天數)。 ⒍說明債務人之祖母林張雖每月醫療費支出若干?並提出近半年之醫療費用支出單據,並據實陳明林張雖之扶養義務人有何人?目前工作及收入狀況為何? ⒎債務人父林虔宏與配偶陳汝汝已結婚超過兩年,其已可在臺灣工作,說明陳汝汝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需林虔宏扶養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