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乙○○、宇太條碼設備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18號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宇太條碼設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存字第3181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3181號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新臺幣貳佰陸拾柒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3年度甲類第7 期債票准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6年度甲類第5 期債票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予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96年度裁全字第4115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面額共新臺幣270 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3年度甲類第7 期債票,並以96年度存字第318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上開存單即將到期,亟需領回辦理還本手續,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