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22號原 告 甲○○○○○○ Ch Cay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晶宏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捌佰貳拾柒萬零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壹萬貳仟捌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