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79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坤鍵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華爾街科技大樓管理委員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鄒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