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33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