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乙○○○○○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65號原 告 乙○○○○○ ○○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甲○○○○○○ ○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律師 張晴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19,1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7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