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56號 原 告 山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乙○○○ 戊○○ 丁○○ 己○○ 甲○○ 上六人共 上列原告與濱湖特區B 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捌佰元,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許秋莉